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申报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陕西建设网),为进一步优化、畅通办理流程,准确全面出具相关文件,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申报程序明确如下: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自主选取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市住建局网站查询)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领取《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或《(×××)工程消防专项审查意见》(简称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告)。
(二)申报材料(附件1)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陕西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平台”下载);
2. 消防设计文件;
3.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5. 《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告》。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建设单位登录省住建厅官网“办事服务平台”中“陕西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平台”,上传(二)申报材料第1~第5项。
(注:特殊建设工程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项目申请阶段,尚需提供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意见书,与《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告》一并上传。)
2. 受理:申请要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退回补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同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 审查:各级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依据《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告》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 送达:电话通知建设单位领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需盖章、负责人签字。
(二)申报材料(附件2)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陕西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平台”下载);
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建设单位登录省住建厅官网“办事服务平台”中“陕西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平台”,上传(二)申报材料第1~第3项。
2. 受理:申请要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退回补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同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 验收: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依据验收结果,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送达:电话通知建设单位领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前,应自主选取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市住建局网站查询)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领取《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告》。
(二)申报材料(附件2)
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消防备案。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陕西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平台”下载);
2.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建设单位登录省住建厅官网“办事服务平台”中“陕西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平台”,上传(二)申报材料第1~第3项。
(注:其他建设工程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项目申请阶段,尚需提供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意见书,与《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告》一并上传:
2009年5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只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2009年5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需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未抽中凭证、备案合格通知书、备案登记表之一即可。)
2. 受理:申请要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退回补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同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3. 抽查:建设工程按比例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按照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对不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予以公示。
4. 送达:电话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建设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日
(联系人:王广茂 电话:88668231)